松动的栏杆、腐烂的露台木板、破损的台阶、会烫伤人的热水系统、漏水漏到瓷砖地面上的屋顶。出租物业里的受伤往往以可以预见的方式发生,而法律对拥有和管理这些物业的人规定了明确的义务。受伤的租客或访客能否索赔,取决于房东知道或应该知道什么,以及出问题的那部分物业由谁负责。

要点

  • 根据《2008 年住宅租赁及寄宿住宿法》(Residential Tenancies and Rooming Accommodation Act),房东必须提供并维护清洁、安全、维修良好且适合居住的物业。
  • 如果房东没有在合理时间内修好已知的缺陷,或没有进行检查,就可能要为该缺陷造成的伤害承担疏忽责任。
  • 在单元房和联排别墅中,公共财产由业主法团负责,而不是由个别房东负责。

房东的义务

《住宅租赁及寄宿住宿法》第 185 条规定,出租人必须确保物业及附带设施在租期开始时清洁、适合租客居住并处于良好维修状态,并在租期内一直保持这样。昆士兰的最低住房标准适用于所有租约,并增加了具体要求,包括结构牢固、能防风雨、门锁正常运作、固定装置维修良好。房东如果不理会维修要求、不做检查,或让已知的危险一直存在,就违反了这些义务;当这个危险导致有人受伤时,这种违反就是疏忽索赔的基础。

需要证明什么

这类索赔是根据《2003 年民事责任法》(Civil Liability Act)提出的疏忽索赔。租客或访客必须证明:风险是可以预见的,而且不是微不足道的;一个合理的房东会采取预防措施;没有采取措施导致了伤害。证据通常是文件:维修要求和对这些要求的回复、入住时的物业状况报告、检查记录、缺陷的照片,以及以前的任何投诉。如果租客从来没有报告过某个缺陷,而房东也无法合理地发现它,就比较难以此索赔;如果某个缺陷报告了三次都没有修好,情况就不一样了。

物业经理

没有转达维修要求或没有安排维修的物业管理代理,可能要与房东一起承担责任。他们的档案,包括维修记录,在索赔中须予披露。

单元房、联排别墅和公共财产

在社区产权计划(community titles scheme)中,业主法团负责维护公共财产:楼梯间、走道、停车场、泳池、电梯和外部结构。在这些地方受伤,是向业主法团索赔,业主法团必须购买公共责任保险。因单元内部的缺陷在单元内受伤,则是向该单元的业主索赔。如果原因不清楚,例如水从公共财产漏进单元,可能需要向双方都发出通知。

访客

在物业受伤的客人、技工或送货员,与租客一样可以提出疏忽索赔;如果危险是租客造成的,例如知道有危险却不报告或不作标示,访客也可能可以向租客索赔。租客的责任,如果租客有财物保险,通常由该保险支付。

提出索赔

公共责任索赔按照《2002 年人身伤害诉讼法》(Personal Injuries Proceedings Act)进行:在受伤后九个月内,或首次委托律师后一个月内发出通知;对方就责任作出回应;披露文件;强制性和解会议;如有需要再上法庭。房东保险几乎都包括责任保障,所以实际上的被告是保险公司。

常见问题

如果我因为房东没有做维修而受伤,可以起诉房东吗? 有可能。如果房东知道或应该知道这个缺陷,而一个合理的房东会把它修好,那么这次受伤就是一项疏忽索赔。

我在公寓大楼的楼梯上摔倒了。谁要负责? 楼梯间等公共财产由业主法团负责,而业主法团必须购买公共责任保险。

我从来没有报告过这个问题,有影响吗? 可能有。请以书面形式报告危险,并保留记录。如果房东已经接到通知却什么都没做,索赔会更有力。

资料来源

  • 《2008 年住宅租赁及寄宿住宿法》(昆士兰)(Residential Tenancies and Rooming Accommodation Act 2008 (Qld)),第 185 条(出租人的义务),第 17A–17B 条(最低住房标准)— legislation.qld.gov.au
  • 《2003 年民事责任法》(昆士兰)(Civil Liability Act 2003 (Qld)),第 9、11 条 — legislation.qld.gov.au
  • 《1997 年业主法团及社区管理法》(昆士兰)(Body Corporate and Community Management Act 1997 (Qld))及适用的规例模块(业主法团维护公共财产的义务;强制公共责任保险)— legislation.qld.gov.au
  • 《2002 年人身伤害诉讼法》(昆士兰)(Personal Injuries Proceedings Act 2002 (Qld)),第 9、20 条 — legislation.qld.gov.au
  • Residential Tenancies Authority(RTA,住宅租赁管理局),最低住房标准 — rta.qld.gov.au