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责任索赔是人们最不确定自己能否提出的索赔。大家都知道车祸或工伤可以索赔。但在超市摔倒、在破损的人行道上绊倒,或在出租物业受伤,感觉只是运气不好。有时确实如此。但很多时候,这是场所负责人本应发现并修好的危险,在这种情况下,昆士兰法律让您可以向他们的保险公司索赔。

要点

  • 您必须证明占用人对您负有注意义务,没有针对可预见的风险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,因而违反了这项义务,而且这种违反导致了您的伤害。
  • 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九个月内,或在责任方确定后首次委托律师起一个月内送达索赔通知(Notice of Claim);须在三年内提起诉讼。
  • 这类索赔的证据消失得最快:拍下危险情况,报告事故,并在几周内要求保存闭路电视(CCTV)录像。

需要证明什么

《民事责任法》(Civil Liability Act)规定了判断标准。场所的占用人,例如购物中心、超市、房东、业主法团(body corporate)、市政府或场地经营者,有义务合理注意合法在场人员的安全。如果伤害风险是可预见的、并非微不足道,处于占用人位置的合理的人会采取预防措施,而他们没有这样做,索赔就会成功。法院会把伤害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,与避免伤害的负担相比较:午餐时间超市通道地面湿滑,是很容易处理的风险;国家公园里无法避免的不平地面则可能不是。

这部法律也给了占用人一些抗辩理由。对明显的风险没有警告义务,而且会推定当事人已经知道这种风险。如果受伤者醉酒并且醉酒是原因之一,赔偿至少减少 25%。如果受伤者在从事危险的娱乐活动,因该活动的明显风险而受的伤完全不能获得赔偿。

由谁赔付

几乎总是由占用人的公共责任保险公司赔付。企业和房东都有这种保险;家庭保险通常也包括这项保障,所以在朋友家摔倒是向朋友的保单索赔,而不是向朋友本人索赔;市政府也为其人行道和公园购买了保险。索赔会送达负责的个人或企业,再由他们的保险公司接手处理。

流程和时限

公共责任索赔按《人身伤害诉讼法》(Personal Injuries Proceedings Act)处理。必须在事故(或症状首次出现)后九个月内,或在被索赔方确定后首次委托律师处理索赔起一个月内(以较早者为准),向被索赔方送达索赔通知。被索赔方必须在一个月内确认收到,并在六个月内就责任作出回复。与 CTP 和 WorkCover 不同,这类索赔在过程中不会资助治疗;治疗费用通过 Medicare 和您自己的保险支付,最后再追回。之后是交换证据、强制性和解会议、强制最终报价,如果没有和解,须在会议后 60 天内提起诉讼,所有这些都必须在事故后三年内完成,所以请及早向布里斯班的公共责任律师寻求意见。

证据

这类索赔的输赢在头两个星期就决定了。在危险情况被清理或修好之前拍照,并放一样东西作为大小参照。向经理、业主或市政府报告,并要求他们记录下来。记下证人的名字。当天去看医生,并说明是怎样受伤的。然后要求取得录像:购物中心、场地和停车场的 CCTV 录像只保存几周,而不是几个月,书面要求可以让录像被保存下来。之后,占用人的清洁记录、事故登记和维修记录会通过证据交换取得,这些记录通常决定危险情况是否本应更早被发现。

市政府人行道和公共土地

市政府负有同样的义务,但《民事责任法》在公共机构如何分配有限资源方面给了它们特别的保护,而且市政府对它不知道、也不能合理发现的缺陷不承担责任。这类索赔靠的是:用尺子或鞋子作为大小参照拍下的缺陷照片,以及以前有人投诉过的证据。

常见问题

在昆士兰的购物中心摔倒,可以索赔吗? 可以,前提是摔倒是由购物中心或其清洁人员本应处理的危险造成的,例如无人处理的溅出物,或没有标示的湿滑地面。请报告事故、拍照,并要求保存 CCTV 录像。

昆士兰公共责任索赔的时限是多久? 须在事故后九个月内,或首次委托律师后一个月内(以较早者为准)发出索赔通知,并在三年内提起诉讼。

在朋友家受伤,由谁赔付? 由朋友的房屋及财产保险公司赔付,这种保险通常包括公共责任保障。您不是向朋友本人索赔。

资料来源

  • 《2003 年民事责任法》(昆士兰)(Civil Liability Act 2003 (Qld)),第 9 条(注意义务的一般原则)、第 13–15 条(明显的风险)、第 19 条(危险的娱乐活动)、第 35–36 条(公共机构)、第 47 条(醉酒)— legislation.qld.gov.au
  • 《2002 年人身伤害诉讼法》(昆士兰)(Personal Injuries Proceedings Act 2002 (Qld)),第 9 条(索赔通知)、第 10 条(被索赔方的回复)、第 20 条(责任回复)、第 36–42 条(强制性和解会议、最终报价、60 天)— legislation.qld.gov.au
  • 《1974 年诉讼时效法》(昆士兰)(Limitation of Actions Act 1974 (Qld)),第 11 条 — legislation.qld.gov.au
  • Queensland Law Handbook,Accident and injury: time limits for bringing actions(意外与伤害:提起诉讼的时限)— queenslandlawhandbook.org.au