昆士兰的 CTP 制度是一个以过错为基础、程序固定的制度。这有两面:它让索赔人对保险公司享有明确的权利,同时也让索赔人承担明确的义务。以下是《1994 年机动车事故保险法》(Motor Accident Insurance Act 1994)规定的程序。
要点
- CTP 索赔是向有过错车辆的 CTP 保险公司提出的,而不是向司机提出,第一步是提交事故索赔通知(Notice of Accident Claim)。
- 保险公司必须在 14 天内确认收到,在六个月内就责任问题作出回复,并在承认责任后支付合理的康复费用。
- 双方披露各自的证据,参加强制性和解会议并交换最终报价;只有在未能和解时,才在 60 天内进入诉讼。
向谁索赔?
向有过错司机所驾驶车辆的 CTP 保险公司索赔。昆士兰每辆注册车辆都有 CTP 保险;车牌可以确定是哪一家保险公司。如果有多于一名司机有过错,可以向每一家保险公司索赔。如果车辆无法识别或没有注册,就向 Nominal Defendant(名义被告)索赔。有过错的司机本人不会被起诉,也不需要付钱。
第 1 步:事故索赔通知
索赔从向保险公司送达一份规定格式的表格开始,同时附上警方报告副本、医疗证明,以及授权保险公司取得记录的授权书。通知必须在事故或首次出现症状后九个月内,或您就该索赔首次咨询律师后一个月内(以较早者为准)提交。逾期提交的通知必须解释延误原因,保险公司可以豁免,也可以提出异议。
第 2 步:保险公司的回复
保险公司必须在 14 天内告诉您通知是否符合要求。必须在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诉您是否承认责任,以及是全部还是部分承认。如果否认责任,必须说明理由。否认责任是争议的开始,而不是索赔的结束。
第 3 步:康复
一旦承认责任,即使只是部分承认,保险公司也必须支付合理和适当的康复费用:治疗、物理治疗、心理治疗、器材。保险公司在承认责任之前也可以支付治疗费用。该法要求双方在康复方面互相配合,无理拒绝治疗的索赔人,其赔偿可能会被减少。如果保险公司拒绝医生建议的治疗,可以对这个决定提出质疑,而 MAIC 的索赔管理标准规定了保险公司必须如何处理这些请求。
第 4 步:证据和披露
双方都必须披露与索赔有关的文件:您这方是病历、报告、工作和财务记录;保险公司那方是它的调查、证人陈述和任何监视资料。保险公司可以在合理范围内要求您参加独立医疗检查。在伤情稳定后取得的您自己的专科医生报告,决定索赔的价值。
第 5 步:强制性和解会议
在提起诉讼之前,双方必须参加强制性和解会议。每一方都要证明自己已准备就绪,交换将会依据的资料,并由有权决定和解的人出席。如果索赔在会议上未能和解,每一方都必须提出书面的强制性最终报价(mandatory final offer),有效期为 14 天。这些报价之后很重要:如果一方在审判中得到的结果比对方的最终报价差,可能会被判支付诉讼费用。
第 6 步:诉讼
如果最终报价没有被接受,必须在会议后 60 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,而且无论如何都必须在事故后三年内提起。大多数索赔不会走到这一步,而走到这一步的大多数索赔也会在审判前和解。
赔偿包括什么
过去和未来的治疗及康复费用;收入损失和收入能力下降,包括退休金;超过法定门槛的护理和协助;以及根据《民事责任法》伤害等级评估的、针对伤害本身的一般损害赔偿。CTP 不赔偿车辆损坏。
常见问题
在昆士兰,谁支付 CTP 索赔? 有过错车辆注册时所附的 CTP 保险公司。由昆士兰持牌的 CTP 保险公司支付索赔;司机本人不会被起诉。
如果 CTP 保险公司否认责任怎么办? 保险公司必须在收到通知后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。对否认责任的争议,会通过同样的诉讼前程序处理,必要时进入诉讼;否认责任并不一定就此结束。
CTP 会赔偿我汽车的损坏吗? 不会。CTP 只赔偿人身伤害。车辆损坏需要另外向有过错的司机或其财产保险公司索赔。
资料来源
- 《1994 年机动车事故保险法》(昆士兰)(Motor Accident Insurance Act 1994 (Qld)),第 31 条(Nominal Defendant)、第 37 条(通知)、第 39 条(保险公司的回复)、第 41 条(责任回复)、第 45–46 条(配合义务和披露)、第 51 条(康复)、第 51A–51D 条(强制性和解会议和强制性最终报价)、第 57 条(诉讼时效) — legislation.qld.gov.au
- 《2018 年机动车事故保险条例》(昆士兰)(Motor Accident Insurance Regulation 2018 (Qld)) — legislation.qld.gov.au
- 机动车事故保险委员会(MAIC),索赔流程和表格 — maic.qld.gov.au
- 《2003 年民事责任法》(昆士兰)(Civil Liability Act 2003 (Qld)),第 3 章 — legislation.qld.gov.au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