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交通受伤分为两类。因车辆驾驶方式造成的伤害,例如公交车突然刹车、乘客还没坐好就开车,或与其他车辆相撞,属于 CTP 制度。因场所状况或员工行为造成的伤害,例如站台湿滑、台阶损坏、火车门夹到乘客,属于公共责任。两者的表格、时限和被告都不同。
要点
- 因驾驶公交车而造成的伤害,属于《机动车事故保险法》(Motor Accident Insurance Act)下的机动车事故索赔,向公交车的 CTP 保险公司索赔。
- 因车站、站点、站台或火车的状况造成的伤害,属于《人身伤害诉讼法》(Personal Injuries Proceedings Act)下的公共责任索赔,向运营方或业主索赔。
- 两者都需要尽早发出通知:CTP 是九个月(或咨询律师后一个月);PIPA 通知也是九个月(或在责任方确定后委托律师起一个月),而且还须指明正确的答辩人。
公交车乘客因刹车或加速而摔倒
该法把由机动车驾驶造成、通过机动车驾驶造成或与机动车驾驶有关的伤害,视为机动车事故。乘客因司机急刹车、转弯太快,或还没坐好就开车而摔倒,可以向公交车的保险公司提出 CTP 索赔。有些大型车队根据该法自行承保,这种情况下索赔交给运营方自己的理赔部门,但制度和流程都一样。您不需要证明司机做了什么惊人的事;问题在于,在当时的情况下,驾驶是否没有达到合理的注意标准,这包括司机知道车上有站着的乘客和老年乘客。
涉及公交车的碰撞
如果公交车被另一辆车撞到,受伤的乘客向有过错车辆的保险公司索赔。如果双方都有过错,就向两方都发出通知。其他道路使用者因公交车司机的疏忽而受伤,向公交车的 CTP 保险公司索赔。
车站、站台、站点和火车
铁路和车站受伤不属于机动车事故,因为根据该法,火车不是机动车。在湿滑站台上摔倒、在损坏的地面上绊倒、因车门或扶梯故障受伤,或遭受本可通过足够的安保措施防止的袭击,都属于公共责任索赔,向运营方、车站业主或承包商索赔。索赔按照《人身伤害诉讼法》进行:提交第 1 部分索赔通知(Part 1 Notice of Claim)、对方答复责任、披露资料、强制性和解会议,必要时提起诉讼。最重要的证据是事故报告、调取监控录像的申请,以及到场员工的姓名。监控录像通常几周内就会被覆盖,所以要尽早提出。
公交车站和人行道
在公交车站摔倒,通常是向控制该站点及周边人行道的一方索赔,往往是地方市政府,有时是交通管理部门。市政府在道路和人行道方面享有一些法定保护,索赔时需要考虑这些因素。
常见问题
公交车刹车时我摔倒了。这是 CTP 索赔吗? 是的。由机动车驾驶造成的伤害,属于向公交车的 CTP 保险公司提出的机动车事故索赔。
我在火车站台上滑倒了。应向谁索赔? 根据《人身伤害诉讼法》,向车站的运营方或业主索赔。请报告事故,取得事故编号,并要求保存监控录像。
我有多长时间? CTP 通知须在九个月内,或首次咨询律师后一个月内提交;PIPA 通知须在九个月内,或在答辩人确定后首次委托律师起一个月内提交。提起诉讼的时限是三年。
资料来源
- 《1994 年机动车事故保险法》(昆士兰)(Motor Accident Insurance Act 1994 (Qld)),第 5、37 条 — legislation.qld.gov.au
- 《2002 年人身伤害诉讼法》(昆士兰)(Personal Injuries Proceedings Act 2002 (Qld)),第 9、20 条 — legislation.qld.gov.au
- 《2003 年民事责任法》(昆士兰)(Civil Liability Act 2003 (Qld)),第 9、35–37 条(公共机构)— legislation.qld.gov.au
- 《1974 年诉讼时效法》(昆士兰)(Limitation of Actions Act 1974 (Qld)),第 11 条 — legislation.qld.gov.au


